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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作者蒋飞律师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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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②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③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④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①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②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③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④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②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①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②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②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③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④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伤残赔偿项目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工留薪期工资

  5、护理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医药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10级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对应月数 x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均寿命-离职年龄)x 伤残等级系数 x 社平工资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计算公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均寿命-离职年龄)x 伤残等级系数 x 社平工资)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具体规定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计算公式: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 x 原工资待遇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日-50元/日(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七、医药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九、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福建目前社平工资为7589.33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589.33元×6=45535.98元。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 ≤ 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x 20。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元×20=94824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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