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而且要经过法定程序,即“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法律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