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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女同事发红包 妻子起诉返还

作者 曹单认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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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给女同事发“520”“1314”红包,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杜某与吴某之间存在超越同事以外的关系,判决接受赠与的杜某返还吴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36035元。

  李女士与吴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李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公司的女同事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吴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杜某支付共计27325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额,同时杜某微信退回1040元。

  2022年1月28日,吴某通过第三方支付了杜某的购房中介费9750元。对该笔款项,吴某和杜某均称系代为交纳,已由杜某的父亲通过现金方式返还给了吴某。李女士还称吴某花费了35万元为杜某购置房产。

  李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吴某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杜某,应予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杜某返还受赠的所有款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杜某返还原告李女士3603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三名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了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举示的手机照片、聊天记录、快递签收信息、微信消费账单、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与杜某之间存在超越同事之外的关系。吴某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杜某,其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杜某向李女士返还吴某向其转账的36035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李女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法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案涉房屋依法登记在杜某名下,李女士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房款系吴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法院对李女士要求杜某返还35万元购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杜某辩称其父亲以现金方式返还吴某9750元中介费,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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