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退休每月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3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一般情况下的补贴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7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730元。
特殊情况的补贴标准:
1.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2.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如果当地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且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则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如果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则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3.中央财政对部分省市(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
4.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另外,退休党员享有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2021年,在“七一”前夕,向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目前健在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0元,中管党费补助2000元。
其他补贴与福利
1、基本养老金及养老保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60岁的退休党员与其他老年人一样,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
2、党内生活补贴: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年满60周岁的党员还可以按照党龄每年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
3、高龄津贴:许多地方还针对高龄老人(包括60岁以上的党员)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资金来源和申领程序因地而异。
4、党内关怀与慰问:党组织还会给予长期为党的事业作出贡献的老党员特殊的关怀与慰问,包括节日慰问、生病探望、生活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第八条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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