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职务不是犯错误。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免去实际上是中性词,就其本身来说不是褒义也不是贬义。免去一般是指免去干部的职务,干部应该能上能下,免去职务也是经常的事情,或退休或调任其他职务,就要免去其原来的职务,这样的免去是正常的职务任免,无所谓褒义或贬义,人们能够理解。
免去职务一般有几种情况:
1、将要履任新职,会免去之前的职务,
2、领导退休卸任,免去现有职务,
3、犯了一定过错或经考核不宜再任现职,给予调任或降级处理。
这三种情况,不会重新获得之前的职位,但过了考验期可以恢复到原级别。
免职通常包括三种含义:
1、用于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不含褒贬 。
2、属于组织处理措施,适用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具有惩戒性。免职后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 。
3、适用于违纪违法被查的干部,是在正式处分前将其调离岗位的先期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保证审查调查的顺利开展 。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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